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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娄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长林 审 判 员 高明月 代理审判员 李 英
书记员:付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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