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邵
刘彦成(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李艳霞
原告杨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下庄村6组41号。
委托代理人刘彦成、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下偏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邵与被告李艳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邵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艳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邵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邵撤回对被告李艳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邵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邵撤回对被告李艳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学亮
书记员:宋亚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