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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邵
刘彦成(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李艳霞

原告杨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下庄村6组41号。
委托代理人刘彦成、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下偏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邵与被告李艳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邵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艳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邵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邵撤回对被告李艳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邵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邵撤回对被告李艳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学亮

书记员: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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