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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李柱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元氏县人。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元氏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柱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告与被告结婚登记虽晚,但同居生活已达十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在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加强理解和沟通,共同构建和谐家庭。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本案宜判决不准许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告与被告结婚登记虽晚,但同居生活已达十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在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加强理解和沟通,共同构建和谐家庭。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本案宜判决不准许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小勇

书记员:杜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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