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斌,红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青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青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计1096.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晓明 审判员 秦瑞驰 审判员 符玉杰
书记员:李政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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