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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尤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齐齐哈尔远通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尤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源地街39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褚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学君,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齐齐哈尔远通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平安南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薛淐箐,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尤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齐齐哈尔远通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艳杰、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学君、被告齐齐哈尔远通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淐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口头合同,承包了低温楼改造中的劳务部分,要求二被告给付钱款,但并未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丑某某从未担任过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齐齐哈尔信安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依法成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丑某某将该公司的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原告诉本案的二被告,起诉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受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尤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952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智刚 审 判 员  曹东霞 人民陪审员  盖 文

书记员:戴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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