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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河南店镇岭后村。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辽城乡靳家会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付堂

书记员: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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