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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王某某
王山
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
高翔
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遵化市。
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原名为遵化市电力公司)。
负责人曹轶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翔,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玉莲,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负责人贾凤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山、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再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某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二原告开支的医疗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请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及二原告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高于其所从事行业的河北省上年度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原告杨某某请求按其所从事行业的河北省上年度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请求按护理人员所从事行业的河北省上年度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虽向本院提供了遵化市建明金昌采选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及工资表,但原告月工资标准高于个税起征点,未提供完税证明,本院以个税起征点为标准计算王某某误工费。鉴定费、复印费、停车清障费、照相费是为确定二原告损失情况开支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原告伤后必需开支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及当地实际交通状况后,对交通费予以酌定。原告杨某某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法酌定。综上,本院对二原告损失确定如下:原告杨某某损失医疗费3222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20元/天,40天)、护理费4010.8元(100.27元/天,40天)、伤残赔偿金32324元(8081元/年,9级伤残)、误工费11136元(92.8元/天,120天)、鉴定费1400元、复印费65元、交通费4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90440.39元。其中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原告杨某某开支医疗费20725.99元、交通费40元,合计20765.9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赔偿限额项下为原告杨某某支付费用10000元。原告王某某损失医疗费1637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20元/天,26天)、护理费2607.02元(100.27元/天,26天)、误工费16333.33元(3500元/月,140天)、鉴定费600元、复印费80元、交通费40元、停车清障费975元、照相费50元,合计37579.93元。其中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原告王某某开支医疗费16374.58元、交通费40元、停车清障费975元、照相费50元,合计17439.58元。因冀B×××××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扣除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赔偿限额项下为原告开支的费用10000元。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原告杨某某、王某某开支的费用,由原告杨某某、王某某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返还给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0440.3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65951.8元(其中医疗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55951.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剩余损失24488.59元,以上合计90440.39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赔偿限额项下已为原告杨某某开支的费用10000元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实际赔偿原告杨某某80440.39元。
二、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7579.9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18980.3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剩余损失18599.58元,以上合计37579.93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原告杨某某开支的费用20765.99元、为原告王某某开支的费用17439.58元,由原告杨某某、王某某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返还给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王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某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二原告开支的医疗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请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及二原告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高于其所从事行业的河北省上年度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原告杨某某请求按其所从事行业的河北省上年度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请求按护理人员所从事行业的河北省上年度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虽向本院提供了遵化市建明金昌采选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及工资表,但原告月工资标准高于个税起征点,未提供完税证明,本院以个税起征点为标准计算王某某误工费。鉴定费、复印费、停车清障费、照相费是为确定二原告损失情况开支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原告伤后必需开支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及当地实际交通状况后,对交通费予以酌定。原告杨某某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法酌定。综上,本院对二原告损失确定如下:原告杨某某损失医疗费3222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20元/天,40天)、护理费4010.8元(100.27元/天,40天)、伤残赔偿金32324元(8081元/年,9级伤残)、误工费11136元(92.8元/天,120天)、鉴定费1400元、复印费65元、交通费4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90440.39元。其中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原告杨某某开支医疗费20725.99元、交通费40元,合计20765.9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赔偿限额项下为原告杨某某支付费用10000元。原告王某某损失医疗费1637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20元/天,26天)、护理费2607.02元(100.27元/天,26天)、误工费16333.33元(3500元/月,140天)、鉴定费600元、复印费80元、交通费40元、停车清障费975元、照相费50元,合计37579.93元。其中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原告王某某开支医疗费16374.58元、交通费40元、停车清障费975元、照相费50元,合计17439.58元。因冀B×××××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扣除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赔偿限额项下为原告开支的费用10000元。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原告杨某某、王某某开支的费用,由原告杨某某、王某某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返还给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0440.3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65951.8元(其中医疗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55951.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剩余损失24488.59元,以上合计90440.39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赔偿限额项下已为原告杨某某开支的费用10000元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实际赔偿原告杨某某80440.39元。
二、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7579.9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18980.3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剩余损失18599.58元,以上合计37579.93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为原告杨某某开支的费用20765.99元、为原告王某某开支的费用17439.58元,由原告杨某某、王某某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返还给被告国网冀北遵化市供电公司。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王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力卿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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