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新发乡。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通泉乡。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00元,减半收取71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 巍
书记员:王书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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