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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陈建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衡某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50元,减半收取138.7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50元,减半收取138.7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王亚欣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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