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苏志斌(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麻某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志斌,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某、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审判员:李玉明
审判员:王韦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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