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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金成(黑龙江鹤岗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
杨某某
秦某某
杨连玉(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金成,鹤岗市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
被告秦某某,女。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连玉,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金成、杨某某、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连玉到庭参了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请求法院确认杨某某与秦某某办理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X号)所有权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因该户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原拆迁房屋登记在杨志忠名下,在动迁安置房屋建照的过程中登记到了秦某某的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请求法院确认杨某某与秦某某办理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X号)所有权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因该户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原拆迁房屋登记在杨志忠名下,在动迁安置房屋建照的过程中登记到了秦某某的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刘海宁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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