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779694-0,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家园1号楼00单元0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樊忠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白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白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在齐齐哈尔市百花园市场从事文化用品销售,其屋内存放用于出售的文化办公用品。2015年3月15日8时50分,杨某房屋内连接到刘笑波库房的暖气管道因长期锈蚀在杨某家贴近地面处破裂,导到大量暖气水将杨某屋内存放的用于出售的文化用品浸泡。
另查,原告杨某房屋位于铁锋区龙华小区29号楼3单元302室,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供热管理单位为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小区尚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事发后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破裂的暖气管道修复。
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受损物品照片22张,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供暖设施属于房屋的固定附属设备,本案因锈蚀破裂的供热管道位于原告杨某家卫生间贴近地面向楼下供水处,作为房屋权利人的杨某对于该供暖设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对该供暖设施进行妥善的使用与管理的义务,现供暖管道因锈蚀破裂,系原告杨某自身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及报修义务,故其对供热管道破裂的产生具有一定过错。又因供热管道破裂房屋所在小区尚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48条规定,作为该房屋供热管理单位的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虽本案破裂供热管道锈蚀位于原告杨某室内,但锈蚀情况非短期形成,庭审中作为负有供热管线维护责任的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日常巡检、维修、告知的义务,故其对供热管道因锈蚀破裂也存有一定过错,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供热管道维护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普通住户很难确定锈蚀的程度以及对供热管道造成的危害性,作为负有管理义务热力公司应承担更大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义务,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庭审中原告虽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淹物品的实际损失,但鉴于原告屋内暖气管道破裂事实客观存在,其存于屋内用于出售的文化用品受暖气水浸泡事实亦客观存在,故酌情确定原告损失为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受淹物品损失款320.00元。
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鹤城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睿 审 判 员 王 昆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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