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杨成宇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成宇
高双(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杨成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高双,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杨成宇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宇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二次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未及时返还欠款,应当承担继续返还欠款的违约责任。原告杨成宇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欠款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成宇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5000元,该费用标准符合行业惯例,要求被告支付符合原、被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成宇借款30万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315000元。
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宇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二次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未及时返还欠款,应当承担继续返还欠款的违约责任。原告杨成宇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欠款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成宇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5000元,该费用标准符合行业惯例,要求被告支付符合原、被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成宇借款30万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315000元。
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文华
审判员:林淑芳
审判员:张迪

书记员:马莎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