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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杨某某、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吕立娟
金某某
杨某某
陈玉哲(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廖宝忠(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吕立娟(杨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乐亭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滦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哲,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滦县。
委托代理人:廖宝忠,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
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杨某某、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9元,减半收取1384.5元,由原告杨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9元,减半收取1384.5元,由原告杨某某担负。

审判长:孟维艳
审判员:王烨
审判员:周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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