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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月诉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于某某
王爱平(河北金利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2009年出生,住邢台市桥东。
法定代理人杨桂磊,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1987年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系原告杨某某父亲。
被告于某某,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平,河北金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徐文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桂磊、被告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异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数额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有效。被告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困难的情形,且原告杨某某也未向本院提交所主张诉讼请求的证据,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异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数额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有效。被告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困难的情形,且原告杨某某也未向本院提交所主张诉讼请求的证据,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文涛

书记员: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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