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王景如
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景如,农民,系原告杨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春艳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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