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64岁。
委托代理人张志喜,男。
被告齐文波,64岁。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齐文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刘丹丹
书记员:刘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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