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张志喜
丁永久
王明新(黑龙江绅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64岁。
委托代理人张志喜,男。
被告丁永久,64岁。
委托代理人王明新,黑龙江绅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永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张丽
审判员:刘丹丹
书记员:刘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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