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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建立与被告郑某某、庞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建立
董红旗(河北黄骅新华法律服务所)
郑某某
庞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赵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红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107号门市。
负责人:齐月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萌,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建立与被告郑某某、庞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建立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立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立承担。

审判长:魏云良

书记员: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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