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察院退休工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3,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77,00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10月30日,逾期利息每月2%,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满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6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00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保全费720.00元,均由被告孙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明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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