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某。
被告:刘兴成。
原告杨小军与被告刘华某、刘兴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杨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63406.48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0日,其在原荆门诚真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2014年7月,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发现原荆门诚真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二被告共同持股100%。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杨小军与原荆门诚真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其曾申请过仲裁,后撤回了仲裁申请。其诉二被告案并未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小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本雄
书记员:熊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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