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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磊

书记员: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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