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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冯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始适用简易程序后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应与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60000元整,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应与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60000元整,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志强
审判员:田三强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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