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唐海县。
委托代理人马国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浩,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谷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杨某某担负。
代理审判员 王烨
书记员: 王雅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