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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跃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王跃龙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跃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跃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璐琦

书记员:贾淑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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