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申某某
王会清(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李占岭(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涉县
法定代理人杨丽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周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清,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洪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占岭,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申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申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申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艳敏
书记员:杨书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