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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涉县河南店镇杨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涉县河南店镇杨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河南店镇杨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海生,任主任。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涉县河南店镇杨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红高
审判员:陈宝琴
审判员:王斌斌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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