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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杨某某
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交纳86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交纳86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宏峰
审判员:郭玉生
审判员:林冬

书记员:崔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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