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双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五河村。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姚家村。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姚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廷广,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姚家村。
原告杨双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杨双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双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双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双成负担。
审判长 王伟东 审判员 孙媛媛 审判员 李 坤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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