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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巨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委托代理人:杜尚丽,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巨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郭耀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巨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汇科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巨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巨汇科技向杨某某退还培训费用9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0日杨某某与巨汇科技签订协议,巨汇科技承诺将杨某某的儿子杨宇推荐到华飞进行直升机飞行员培训,当时杨某某汇给巨汇科技5万元,又给5万元现金,巨汇科技为杨某某出具10万元收据,在办理过程中巨汇科技违反了协议内容,导致杨某某之子无法接受其培训,于是巨汇科技承认其违约,并向杨某某退款7500元,杨某某后向巨汇科技索要未果。
巨汇科技未答辩:
本院对杨某某举示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2014年12月20日杨某某与巨汇科技签订协议,巨汇科技承诺将杨某某的儿子杨宇推荐到案外人处进行直升机飞行员培训并取得民航总局承认的美国私人执照等,杨宇向案外人支付22万元赴美培训能够完成全部培训内容,由案外公司提供在美住宿;杨宇向巨汇科技支付推荐费10万元,如巨汇科技未履行上述约定需返还此款10万元。2015年6月3日,巨汇科技为杨某某出具10万元收据。后因巨汇科技未履行协议,退还了推荐费7500元。剩余推荐费92500元未返还。

本院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有效。巨汇科技未完成约定义务,应按约定退还全部推荐费10万元。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巨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推荐费9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哈尔滨巨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新利人民陪审员张梦阳人民陪审员尚明月

书记员:马 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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