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卫某,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电话:158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军,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6XXXXXXXX。
被告:隆化县隆化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财政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许连,职务:主任。电话:186XXXXXXXX。
被告:隆化县隆化镇北街村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隆化县财政局对面。
负责人:王志刚,职务:组长。电话:133XXXXXXXX。
被告张永平,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某与被告隆化县隆化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隆化县隆化镇北街村第二村民组、张永平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英杰 审判员王翔宇 代理审判员黄洁
书记员: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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