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高虹敏(河北唐某路北区乔屯法律服务所)
孙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高虹敏,唐某市路北区乔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某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
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担负。
审判长:王烨
书记员:王雅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