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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雄县教育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雄县教育局

之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勇鸿,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雄县教育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三强
审判员:田志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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