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丹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被告:熊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翼龙,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熊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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