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青,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某支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某县。
负责人:张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3.73元,减半收取计2221.87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 张东虎审判员王爽人民陪审员侯金英
书记员:温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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