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光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宏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威,总经理。
原告杨光泉与被告湖北宏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光泉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宏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光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杨光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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