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光宝,男,1961年9月18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系死者杨俊之父。
原告:刘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系死者杨俊之母。
原告:汪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系死者杨俊之妻。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系死者杨俊之子。
法定代理人:汪艳丽,系杨子晨之母。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永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岳爱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光宝、刘华、汪艳丽、杨XX诉被告邱某某、岳爱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光宝、刘华及原告杨光宝、刘华、汪艳丽、杨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永东,被告邱某某及被告邱某某、岳爱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十堰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甲方)与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乙方)签订《顾客服务工作承包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乙方愿独立承担枣阳区域内的美的空调安装、维修及相关顾客服务工作。承包期为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届满前,双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在届满后自动续期三个月。承包期内,乙方所有安装、维修的服务费用必须直接与甲方结算。乙方所有安装、维修人员的行为均视为乙方单位的行为。给用户或安装、维修人员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被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甲方被索赔而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甲方支付的赔偿金,甲方处理事故所支出费用等)。甲方根据产品和市场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甲方按《空调、冰箱、洗衣机服务管理手册》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考评,并按该手册中相应标准结算安装、维修承包费。维修费由甲方直接付款给乙方,空调的安装费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代甲方付款给乙方。甲方通知乙方开票后,乙方必须在一星期内按甲方要求开出,并向甲方交付发票。在该协议的后面附有《安装维修人员名单》,其中包含杨俊(身份证号××,其工种为安装、维修。美的家用空调签约技术服务单位职工人员档案表中有杨俊的相关信息,入职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及月待遇情况为3000元。签约技术服务单位填写为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但盖印的公章为枣阳市汇财家电部,网点编码为22055054。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甲方与乙方直接进行销售及维修费、维修奖励等各类费用的结算,发票的收款人及开票人均为邱某某。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三个月,此后双方没有再续签书面协议,但对于销售费用、维修费用的结算还是依照之前的合同约定,最新的一张发票开票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名目为美的空调维修费)。2013年3月19日,杨俊作为网点经理(网点名称填写为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但盖印的公章为枣阳市汇财家电部)在《美的家电空调签约技术服务单位资质测评表》签有其姓名。2013年4月28日,杨俊作为维修单位汇财家电部的维修人员为陈垚维修空调一台。2013年4月30日,杨俊作为安装单位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的安装人员与另一位安装人员邱小兵为用户周群龙安装了美的空调一台,该用户还为其填写了《安装监督卡》。
2013年5月9日,因枣阳市南城沙店民营区湖北柯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曾在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购买的一台美的空调出现故障,该公司的负责人邱泽东给邱某某打电话让其派人进行维修,当日家电部便派员两名前来查看。5月12日上午11点多,杨俊又独自前往该公司维修空调,但因不慎失足从八楼坠地身亡。经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俊系因高坠止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5月14日,经汪艳丽申请,湖北省枣阳市公证处作出了(2013)鄂枣阳证字第267号《公证书》,对美的顾客服务系统的打开及基础数据内容进行了保全。美的顾客服务系统是以网点编码22055054为用户名,密码为6238315,系统打开后进入基础数据界面,点击服务单位资料,点击工程师维护,再点击查询,出现有杨俊的个人编码A22052011030290,单位编码22055054,单位名称枣阳市汇财家电部,维修认证-是,网点技术主管-是,工程师单位类别-网点工程师,变频机资格-是,监督卡号为22×××61,入职日期2009年-11-20,备注-安装工及维修,状态-在岗。现该系统用上述用户名及密码已无法登陆。美的空调维修接单流程为,用户致电美的客服热线(电话为4008899315),该热线网上派单给地方美的公司,地方美的公司再安排各地对应的签约网点单位进行派员,具体维修工作人员由其所对应的网点单位派遣。杨俊生前的维修费及维修奖励领取方式为:先由签约网点根据杨俊的维修业绩开具相应的发票给鄂西美的销售公司,经鄂西美的销售公司核实后将维修费及维修奖励转账支付给签约网点,杨俊再从网点如数领取。2012年4月26日,汪艳丽与杨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杨俊曾获得十堰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为其颁发的《荣誉证书》,荣获十堰销售公司公司2009年度空调最佳维修技术奖称号。杨俊生前持有《美的、华凌空调顾客服务监督卡》载明,服务人员杨俊、监督卡号22×××61、服务产品家用空调、服务单位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有效期至2013年4月1日、服务监督热线4008899315。该卡背面背面的相关说明内容为:只有经过鄂西美的销售公司培训的美的空调签约服务网点服务人员,才颁发此服务监督卡,作为上岗资格的唯一认证;每一次上门服务,服务人员都必须佩戴此卡,在实施服务之前,首先要向用户出示此卡,接受用户监督;服务人员服务过程必须遵守鄂西美的销售公司上门服务的一系列规范要求。枣阳市汇财家电部与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均为个体工商户,其各自的经营者邱俊与岳爱伟系母女关系,上述两家店部的实际经营者为邱某某、岳爱伟,双方系夫妻关系。两家电部的安装维修人员相同,使用的美的网点编码也是同一个。2012年,宜昌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并购了十堰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十堰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同时被注销。2014年,鄂西美的销售公司并购了宜昌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宜昌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被注销,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鄂西美的销售公司承担。2013年1月25日,宜昌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售后管理部对各签约服务网点发出冷宜服外发字(2013)012号《关于重申加强对空调器安装和维修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为加强网点安全要求各服务网点开展内部培训、做好预防和保障措施,对于后期未按要求贯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纠纷由网点负全责。不久,宜昌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发出冷宜服外发字(2013)039号、40号《关于召开全区域网点信息员培训会通知》,通知美的空调网点信息员(每网点一名)于2013年3月19日前往宜昌进行培训。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派杨俊前往进行了培训。随后宜昌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发出冷宜服外发字(2013)047号《关于明确2013年空调服务网点考核方案的通知》,分别对信息月度考核、单项考核项目、升级投诉考核、网点严重违规考核、信息反馈真实性考核、回访规则、安装维修满意度考核等规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考核标准和负激励标准。其中,其制定的考核项目为,(1)24小时完成率,信息来源总部400派单,信息类别报修、投诉。(2)48小时完成率,信息来源总部400派单,信息类别报修、投诉。(3)二次来电率,信息来源总部400派单,信息类别报修、投诉、催单。网点严重违规考核项目,(1)服务态度恶劣,因服务态度恶劣,用户投诉到400严重违规的予以负激励500元;(2)安装质量不过关,机器掉落负激励1000元,机器快掉落负激励500元;(3)互联网投诉及其他严重违规,因为网点未按服务规范操作、缺配件、服务礼仪不规范、不合理收费等负激励300-1000元。2013年4月15日,宜昌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发出冷宜服外发字(2013)061号《关于要求办理网点办理雇主责任保险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各美的空调签约服务网点:为体现美的人文关怀,增强我售后网点抗御风险的能力,为服务人员提供一份保障,总部与人保财险顺德支公司签署大盘协议,为美的空调售后网点安装及维修人员投保,现要求所有美的签约售后网点的安装维修人员都参保。各网点认真梳理好需要参保的人员姓名和身份证等信息,按要求准确填写附件中的《美的雇主责任险投保清单》于2013年4月21日18点之前发送到我司售后邮箱;我司将于4月22日将投保信息汇总后发至保险公司进行考核;对于信息审核通过的网点,公司将通知网点于4月23-24日公对公打款至宜昌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账号;我司统一将投保费用转至保险公司账上,然后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生效,生效日期预计为2013年4月30日左右。年保费400元/人,不允许重复投保。在保单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伤亡等事故与我司及保险公司无关。
杨俊死亡后,枣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邱某某、邱俊、岳爱伟、邱泽东、汪鹏飞、朱大江进行询问。2013年6月18日,该局向枣阳市公安局作出《关于对5.12.高处坠落事故性质的认定》:2013年5月12日11时20分左右,枣阳市汇财家电部员工杨俊在进行空调维修时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杨俊从八楼坠落当场死亡。…岳爱伟作为枣阳市汇财家电部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未按规定给杨俊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岳爱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现将案件移送贵局,请依法查处。2013年10月29日,枣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枣劳仲裁字(2013)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杨俊与宜昌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湖北鄂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同年11月12日诉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杨俊生前与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湖北鄂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湖北鄂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书,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二、杨俊生前与湖北鄂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汪艳丽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鄂民申1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汪艳丽的再审申请。枣阳市汇财家电部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鄂民申2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枣阳市汇财家电部的再审申请。
2013年6月7日,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被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注销。2016年8月29日,汪艳丽等四人向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杨俊生前与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邱某某、岳爱伟支付关于死者杨俊的工亡待遇688904元。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以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于2013年6月7日已经注销,被申请人主体实际已经不存在为由,作出枣劳人仲不字(2016)第1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举证材料、本院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杨俊与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147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从《顾客服务工作承包协议》内容来看,鄂西美的销售公司可根据产品和市场需要,对乙方即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杨俊作为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的派出人员,参加鄂西美的销售公司组织的培训,属于双方履行《顾客服务工作承包协议》内容,不能据此认定杨俊与鄂西美的销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杨俊生前持有的《美的顾客服务监督卡》亦明确载明了杨俊的服务单位为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从杨俊的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即报酬领取方式来看,杨俊作为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的安装、维修人员,在用户致电美的客服热线要求维修或安装时,该热线网上派单给当地美的公司,当地美的公司再安排各地对应的签约网点单位进行派员。杨俊的工作内容系由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接到派单后,再由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派杨俊具体到该片区的客户进行安装、维修。杨俊生前的报酬领取方式为先由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根据杨俊的维修业绩开具相应发票到鄂西美的销售公司,再由该公司核实后将维修费用及维修奖励支付给签约网点即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杨俊再从网点即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领取。综上,杨俊生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报酬领取等均不受鄂西美的销售公司安排,其与鄂西美的美的销售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鄂西美的销售公司于签约网点即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之间的管理、培训、费用支付方式均符合双方签订的《顾客服务工作承包协议》内容,杨俊接受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的具体管理,并从该处领取报酬,其与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147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
原告杨光宝、刘华、汪艳丽、杨XX共同诉称请求依法确认杨俊生前与枣阳市西城汇财家电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杨光宝、刘华、汪艳丽、杨XX共同诉称判决邱某某、岳爱伟向原告支付工亡待遇共计688904元,因杨俊死亡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邱某某、岳爱伟共同辩称其与杨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与法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光宝、刘华、汪艳丽、杨子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光宝、刘华、汪艳丽、杨XX共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磊
书记员:朱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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