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作发,个体户,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马某亮,个体户,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城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2861504-7
法定代表人张凤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波,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发、马某亮诉被告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作发、马某亮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作发、马某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2.00元,减半收取5,061.00元,由原告马某亮负担。
审 判 长 李丽红 人民陪审员 李国才 人民陪审员 高英梅
书记员:李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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