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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作发、马某亮诉被告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作发,个体户,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马某亮,个体户,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城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2861504-7
法定代表人张凤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波,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发、马某亮诉被告讷河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作发、马某亮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作发、马某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2.00元,减半收取5,061.00元,由原告马某亮负担。

审 判 长  李丽红 人民陪审员  李国才 人民陪审员  高英梅

书记员:李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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