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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刘雪松

原告杨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04室。
负责人许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雪松,该公司职员。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士骁,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运来及被告华农的委托代理人刘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7900元属实。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华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原告杨某的其他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共计5900元,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被告王某某负担4130元(5900×70%)。被告王某某应当负担的4130元,由被告华农在商业三者险内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613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之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7900元属实。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华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原告杨某的其他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共计5900元,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被告王某某负担4130元(5900×70%)。被告王某某应当负担的4130元,由被告华农在商业三者险内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613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邱玉清
审判员:于红凤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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