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董定强
书记员:郭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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