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汉族,顺平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旭辉,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顺平县。
被告:石某某,男,汉族,顺平县。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边炳有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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