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吴翠云,女,黑龙江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金芝,女,鹤岗市。
被告冯某某,男,鹤岗市。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翠云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翠云、杜金芝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相互具有扶养的义务,现双方在分居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因患多种疾病所支付的费用,被告理应履行义务。但根据现在双方的生活经济情况,对原告因看病所花销的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一部分。即对原告在看病期间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共计9,580.71元,被告承担60%,即5,748.43元,原告承担40%,即3,832.00元。同时对原告主张的所欠外债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给付原告杜某某医疗等各种费用人民币5,748.4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德义 审 判 员 巩 锐 代理审判员 郭春英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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