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住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廷珍,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男,住承德市双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汤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汤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世伟
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
人民陪审员 赵岩
书记员: 温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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