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红军,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四街村。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梓江,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台东村。
原告杜红军与被告卢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红军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红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书记员: 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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