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茹,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
被告刘某某1,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2(父女关系),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杜某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某撤诉处理。
公告费5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长 刘君
人民陪审员 赵志兴
人民陪审员 于全峰
书记员: 王路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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