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刘新维(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
牛彦武(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
梅某某
孙杰(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新维、牛彦武,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杰,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梅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江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彦武,被告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杰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需要,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彦武,被告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告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售后服务部工作,被告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户,现从事康宝莱直销工作。
在原告与被告的正常客户服务过程中,被告多次哄骗原告从事康宝莱直销工作,原告均明确表示拒绝。
2012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从原告处办理了康宁重大疾病续增保手续,下午便找借口将原告骗至康宝莱总店,被告及其四名同事以各种理由劝说原告从事康宝莱直销工作,时间长达3个小时之久,原告始终没有答应。
被告见原告不肯加入,便提出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产品,购货款由被告支付,所得收益及所购产品为被告一人所有。
原告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和及时脱身,又看到被告让其签字的只是《申请书
》而不是正式的合同,就在《申请书
》上签了字。
2012年底,被告多次打电话让原告取走产品,原告坚决拒绝。
被告声称是原告向被告借钱购买的康宝莱产品,要求原告返还购货款,否则,要整烂、整死原告。
2013年2月18日、19日,被告闯进原告单位,当着众多同事的面侮辱原告骗保、是个大骗子。
2013年2月20日被告又来到职场进行诽谤,捏造事实说:原告为了让别人入保险乱搞男女关系、指望着勾引男人天天在外边推销保险。
被告不仅在原告所在职场大肆宣扬,更是在整个公司的各个楼层、各个部门用那种无耻下流的语言当着全司数千名工作人员对原告侮辱、诽谤,直到110警察赶到将其制止。
除此之外,被告还多次拨打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热线恶意投诉原告骗保,诋毁原告的声誉。
被告为泄私恨,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无中生有,多次当众侮辱和诽谤原告,使原告遭受了严重的名誉损毁,身心遭受严重摧残,并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名誉损毁,令
原告无法面对今后的生活与工作。
原告原本为人善良、性格开朗、工作积极、成绩突出,在家是好媳妇好妈妈,在单位更是先进模范,全省员工学习的榜样,单位后备干部中的重点培养对象,应该说是家庭生活幸福美满,事业发展前途似锦。
然而,被告的恶意诽谤却致使原告的人生轨迹发生了恶梦般的改变,不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与工作,还毁掉了一个女人一生最重要的清誉,使原本人人称赞的贤妻良母,却要无辜背负着“淫妇”一词生活在被人耻笑的阴霾之下,被告的用意和行为实在歹毒令
人发指!二、事业发展严重受阻,收入遭受巨大损失。
被告的侮辱诽谤使原告在工作中威信扫地,团队人心涣散,晋升搁浅;客户对原告的信誉产生怀疑导致业绩下滑,仅二月份,客户取消的订单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8000元。
三、身心遭受严重摧残,健康状况每况愈下。
在家里,原告每天在痛苦中煎熬,天天度日如年、夜夜以泪洗面,白天精神恍惚吃不下饭,晚上失眠,依靠药物才能入睡,借酒消愁。
晚上总是不间断的哭醒。
事件导致丈夫和公婆在邻里面前提不起头,整日里唉声叹气。
老公忍受不了,总是在大吼大叫,婆婆、公公的眼光和话语总是很刺心,使得原告回家也成为了一种痛!让原告更痛更揪心的是想起自己年仅3岁的儿子,因原告的孩子和很多同事的孩子在同一所幼儿园,不知是谁把此事传到老师的耳朵里,使得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取笑和欺负。
孩子在幼儿园受到排斥很自卑,虽然什么都不懂,但天天都不高兴,也不愿去幼儿园上学。
原告不得不将孩子转园,现在正在寻找另一家幼儿园。
在公司更是痛苦万分,只因原告的业绩骄人被公司评为河北省三星级服务标兵,因口才好被选为主持人组,因给公司增来十多个人才很快晋升成组经理,因有成为保险皇后的梦想被选入河北省500人的精英俱乐部,并很快成为了前10名。
原告每天上台主持,每月上台领奖,每年参加表彰,是个乐观、积极向上的人。
一想到被告在全公司数千人面前对其侮辱诽谤,说原告的保单都是跟男人睡出来的,在外乱搞男女关系、骗子。
原告心灵上承受不了这么大的打击,一想到上班就很痛苦。
上台主持早会,下来就有人议论纷纷,原告刚参加了两次表彰,下来就有六七个人来打听此事,很多同事已经开始远离原告不愿与原告说话怕受影响。
原告自己团队的人也因此事是很自卑、不开心。
想到自己以后的梦想更是一片阴霾!原告的名誉受损,给原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原告在单位、同事和朋友的心中地位下降,给原告的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
原告因寝室难安,半个月的时间竟消瘦了十多斤。
原告在憔悴痛苦之余,又突然接到久病在床的老母亲的电话:把你养这么大容易吗?在外面你都做些什么,你的客户为什么会去公司侮辱你,让你爹娘的老脸往哪搁……妈,我是冤枉的!母女俩在电话里痛苦着……原告打小起就很孝顺,在外面有多少的不顺回去都会对父母说一切都好。
去年因母亲得了脑出血,栓住了右胳膊和腿不能自理,医生特别嘱托大脑不能受刺激!如今母亲天天惦记女儿的心也已经寝食难安!天天打电话问怎么样了……原告如今也很害怕,害怕自己的事情连累到母亲,原告说:这种痛,这种内心的折磨倒不如捅自己一刀。
原告如今承受着儿子自卑的心、承受着婆婆公公因不理解遭受的冷眼、承受着老公暴躁的脾气、承受着公司上千人的议论、承受着对梦想的重击、承受着父母揪心的身体……已经压的踹不过气了,已经崩溃了,精神已经失常。
原告觉得活着很痛苦,现在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拯救自己的家庭,拯救自己的梦想,严重的说拯救自己的生命!被告多次公然侮辱他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使原告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给原告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创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
2、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50000元。
3、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判令
被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例会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5、判令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梅某某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原告名誉权行为,被告与原告交涉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原告提起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不应由我方承担,且无任何证据。
3、不存在侵权行为。
4、原、被告之间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只是经济纠纷的争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
构成名誉侵权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行为违法、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认定。
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主张或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视频、音频资料真实性有异议,但经法院
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对被告辩解观点不采信。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对原告进行侮辱有视频、音频资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原告主张应采信,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被告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应对其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法院
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应支持。
原告当庭放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系自主行使其权利,依法应准予。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50000元有异议,因原告现有证据只是证明原告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的佣金收入情况,但不能证明原告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误工费50000元,故对原告此主张不采信。
被告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不认可,原告未对其主张数额及因果关系举证,故对该项费用不认可。
因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例会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应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梅某某侵犯原告杜某某的名誉权。
二、被告梅某某于本判决书
生效后三日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例会上公开向原告杜某某赔礼道歉。
三、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梅雪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
构成名誉侵权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行为违法、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认定。
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主张或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视频、音频资料真实性有异议,但经法院
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对被告辩解观点不采信。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对原告进行侮辱有视频、音频资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原告主张应采信,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被告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应对其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法院
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应支持。
原告当庭放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系自主行使其权利,依法应准予。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50000元有异议,因原告现有证据只是证明原告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的佣金收入情况,但不能证明原告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误工费50000元,故对原告此主张不采信。
被告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不认可,原告未对其主张数额及因果关系举证,故对该项费用不认可。
因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例会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应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梅某某侵犯原告杜某某的名誉权。
二、被告梅某某于本判决书
生效后三日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例会上公开向原告杜某某赔礼道歉。
三、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梅雪琴承担。
审判长:牛江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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