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赵长凤,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子豪,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2.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长春
书记员: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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