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成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红,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本正,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银,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成发与被告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春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8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成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红、王小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宪银、刘玉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为安置好离岗退养人员制定的事业编制内退人员工资核算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生活性补贴分类核算比对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原告对不上班的职工不再享受御寒补助费和误餐费的办法无异议,故被告根据此办法自2009年7月原告内退时起至2014年8月正式退休时止,按专业技术职务员级每月扣发原告御寒补助140元、误餐费50元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期间少发工资11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成发要求被告给付少发工资114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成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春光
书记员:刘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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