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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惠某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惠某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某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惠某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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