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惠某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某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惠某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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