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67号供电2-2-103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路与富水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152134-8。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盛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宗凡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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